上一页|1|
/1页

主题: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发表于2017-06-05

县(市、州直、湘西经开区)管理部、各科室:

现将《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5月25

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

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文件精神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保障缴存职工权益,根据住建部《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及《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异地贷款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是指在我州以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我州购房并向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组合贷款)

第二条 申请条件

一、所购住房的购房人或不动产权利人为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

二、所购住房属州中心按揭贷款楼盘或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三、只接受2次内的贷款申请即在我州或缴存城市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仅有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贷款已经还清其中,贷款记录分别按州中心业务系统和缴存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缴存城市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下简称《缴存使用证明》)确定

四、符合中心申请贷款的现行规定

第三条 办理流程

一、咨询、受理申请人向管理部咨询,并持《缴存使用证明》及州中心规定的资料向购房所在地管理部申请贷款管理部受理后,将《缴存使用证明》扫描件发送至资金营运科资金营运科向缴存城市中心通过电话或信函方式核实《缴存使用证明》真实性和完整性,再将核实的《缴存使用证明》回传至管理部

二、审核、审批管理部收到《缴存使用证明》后,按中心贷款流程进行初审、复审贷款发放部进行审批。

三、反馈资金营运科将审批结果按《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告知函》反馈到缴存城市中心,以便缴存城市中心对申请人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资金营运科收到《回执》后将扫描件发送至管理部

四、签订贷款合同管理部收到资金营运科的《回执》后,通知借款人签订合同即借款人及配偶与管理部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借款条款》、《借款借据》。

五、办理抵押对按揭贷款,由房地产开发公司统一办理对持《不动产权证书》申请贷款的,由担保公司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

六、放款资金结算科发放贷款。

第四条 贷后管理资金营运科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按年向缴存城市中心征询借款人公积金个人帐户状态对个人账户发生转移的,提醒转入城市中心对缴存人(借款人)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和记录借款人还款出现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时中心通知缴存城市中心扣划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第五条 出具《缴存使用证明》对我州缴存职工在州外城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只对申请人本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仅有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贷款已还清者出具《缴存使用证明》资金营运科统一出具此证明并对申请人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进行标识。当申请人工作调动、个人账户发生转移时管理部应及时上报资金营运科,资金营运科告知贷款城市中心和转入城市中心以便贷款城市中心和转入城市中心对申请人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

第六条 本《办法》由资金营运科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上一页|1|
/1页